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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下发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禽畜养殖场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4-22  发布者:  共阅1300次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神,各地农业部门认真履行牵头协调职责,积极有序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目前全省县政府相继确定了本地区禁养区划定范围。为确保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关闭或搬迁工作,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

    2.工作目标:1-3月份,各县政府出台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4-6月份,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数量界定、固定资产评估和制定关闭或搬迁费用补偿等工作;7-12月份,实施并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开展实地调查。各县农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开展禁养区情况调查与统计工作,绘制四至地图,摸清养殖场分布情况、生产能力、年出栏存栏量、投资等情况,列出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清单,所有资料登记造册存档。调查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2.制定工作方案。农业部门要依据县政府出台的禁养区划定文件,根据实地调查情况,与环保等部门共同协商,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具体工作的牵头部门,拟定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主要明确各项工作责任主体、禁养区养殖场基本情况分析、关闭或搬迁时间进度安排、基本补偿标准等事项。

    3.有序推进实施。农业部门要依据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联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关闭或搬迁工作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既坚定不移完成任务,又要化解矛盾、确保稳定;既要依法关闭搬迁,又要切实保护养殖场经营者合法权益,支持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关闭或搬迁对象要在当地村、乡镇进行书面公示,在地方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要严格对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按时消单,加快推进,有力有序组织实施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任务。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向所在县政府报告,成立由县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农业、畜牧、环保、发改、财政、住建、工商、土地、公安、纪检等部门以及乡镇参加的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加强部门协作,保障关闭或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宣传工作。要制定周密的政策宣讲计划,全面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电视广播、印制宣传册、发放宣传单、进场入户宣讲等方式,做到舆论先行,大力营造氛围,切实增强畜禽规模养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环保意识,有效化解畜禽养殖业发展与污染的矛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健康发展。

    3.加强调度督导。建立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进展月报制度。3月28日前,各市上报所辖县实施方案;以后每月底前,请各市将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情况文字材料及表格报送省畜牧兽医局。省农委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赴各市开展关闭或搬迁工作督导,并将督导情况报省政府。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2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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